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兰检一部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23251981********,汉族,高中文化,系兰西县**局职工,住黑龙江省兰西县**街**路**楼**单元**室。2020年9月2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兰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兰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 月19日晚上20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手持工兵铲和斧子,在兰西县银都水岸会馆门前将被害人李某某、吕某某车辆砸坏,在兰西县五千锭附近将被害人崔某某、孙某某、赵某某车辆砸坏。经兰西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王某某砸坏的四辆轿车的损失价格共计2464元。王某某到案后认罪认罚,并取得崔某某、孙某某、赵某某、吕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砸坏的轿车照片;
2.书证户籍证明、谅解书等;
3.证人李某某、于某某等的证言;
4.被害人吕某某、崔某某等的陈述;
5.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哈尔滨市第一专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兰西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但鉴于王某某系初犯,到案后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且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绥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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