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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寻衅滋事案)_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富检公诉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51968********,汉族,文盲,农民,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人,住富源县**镇**村委**村**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富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2日被富源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现居于家中。

本案由富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第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并于2019年12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5日补查重报,后本院第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富源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7月21日,富源县**镇**村委会**村村民小组在本村活动场所组织村民开群众会商议修建垃圾池,集体决议由150户村民每户出资50元修建三个垃圾池。2017年7月28日,三个垃圾池建完并投入使用。王某某、孙某某认为修建在**处的垃圾池在他们家祖坟前,影响风水,二人商量要把建盖好的垃圾池撬了。2017年8月5日8时许,孙某某看见有村民在该垃圾池内丢垃圾,遂拿小铁锤将垃圾池周围的墙面砸毁。2017年的一天14时许,孙某某邀约陈某某对该垃圾池进行损毁,陈某某到场,但未动手,孙某某拿小铁锤将垃圾池周围墙面砸毁。2018年6月13日16时许,孙某某、王某某二人将该垃圾池的水泥地板撬毁。2018年8月14日,经鉴定,该垃圾池价值3090元人民币,其中被毁坏的垃圾池地板底部以上损失价值为1080元人民币。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后,本院认为富源县公安局认定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富源县公安局如认为我院的不起诉决定有错误,可以要求复议。

2020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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