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东检三部刑不诉〔2020〕12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2031981********,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伦区**小区**栋**号,现住北京市东城区**胡同**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7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9月27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8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在北京市东城区国学胡同16号门外,先后将被害人高某某停放的奥迪A4汽车及被害人石某某停放的奇瑞QQ汽车砸坏。经认定,被损毁奥迪A4汽车玻璃的修复费用为人民币2690元。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当日被公安机关查获。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与被害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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