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商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4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4194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南县,住商南县**镇**村**组,中共党员。2011年7月10日因损坏王某乙家猪圈瓦片,被商南县公安局警告;2014年3月28日,因故意毁坏公私财物,被商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天;2017年1月26日,因故意毁坏公私财物,被商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7日,因年满70周岁,未执行。2019年6月19日因寻衅滋事被商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3日被商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3日被商南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7月31日一次退查,2020年8月31日一次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1年6月至2017年8月,王某甲因与邻居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等人之间的纠纷多次损毁他人财物,被行政处罚。自2011年左右,王某甲到各级政府部门反映其与邻居王某乙、王某丙之间的矛盾纠纷,村、镇、县三级组织多次对此进行协调处理,但王某甲仍以上述已经解决处理的事项及相关部门在处理上述事项过程中执法不规范、处理结果不落实等为由继续到省、市、县相关部门上访。
2019年6月19日8时许,王某甲携带被褥到商南县信访局信访大厅,要求见信访局领导。信访局局长来到信访大厅,告知王某甲其反映的诉求已经过相关政府部门处理,其上访诉求已经结案。后王某甲将信访局接待大厅内大理石台面的桌子掀翻在地,致使大理石台面破裂损坏。经鉴定,被王某甲损坏的办公用台面及修复该台面所需的人工费价格认定总额为612元。
本院认为,王某甲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南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商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商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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