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滨检二部刑不诉〔2020〕9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328198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劳动者,户籍地同住址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2月24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2月27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日由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公安局执行;于2020年2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日由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4日补查后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为逃避缴纳高速通行费用,提前购买他人废弃车辆号牌后,于2019年1月25日驾驶牌照号为鲁M****0(更换废弃牌照号为鲁E****8)的货车自海滨高速涧河收费站驶入该高速公路,当日20时37分许,王某某驾驶车辆行驶至海滨高速永定新河收费站时,冲撞栏杆后,未缴纳高速通行费用驶出永定新河收费站,后由海滨高速临港收费站再次驶入该高速公路,当日21时38分许,该车行驶至海滨高速南港收费站时,王某某再次驾车冲撞栏杆,未缴纳通行费用驶出南港收费站,后驶离海滨高速公路。2019年2月12日,王某某驾驶牌照号为鲁M****0(更换废弃牌照号为鲁M****7)的货车自海滨高速涧河收费站驶入该高速公路,当日23时26分许,王某某驾驶车辆行驶至海滨高速永定新河收费站时,冲撞栏杆后,未缴纳高速通行费用驶出永定新河收费站,后驾车驶离海滨高速公路。经查,王某某三次逃缴的高速通行费用实际共计8475元。后王某某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抓获。案发后王某某主动向天津海滨高速公路管理有限公司缴纳逃缴的三次高速通行费用共计32399元(《根据天津市公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对偷逃通行费用的,按照通行车辆出站点距联网内入市最远端的最短路径距离缴纳车辆通行费,经海滨高速公路管理有限公司核算,王某某应缴纳32399元),该天津海滨高速公路管理有限公司出具证明,表示不再追究王某某逃费行为。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主动退赔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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