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庄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庄检公诉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724199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崇信县,住甘肃省崇信县**乡**村**社***号。2015年7月19日,因殴打他人被崇信县公安局锦屏派出所处罚款500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25日被庄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庄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3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庄浪县**镇**区“****”烤肉店消费完结账时,由于该店收银人员吴某某给王某某消费的账单上多算了30元,吴某某与店主李某某给其主动道歉,并多次退还多算的30元,都被王某某拒绝。15日21时许,王某某酒后又来到该店,要了一箱啤酒,该店服务员 徐某准备拿酒时,王某某冲到该店后厨拿了一把菜刀到包厢里,用菜刀在包厢餐桌桌面上砍了几下,质问李某某上次消费时为什么多算了30元钱,并用手指着该店的服务员吴某某说:“给我买红牛饮料和中华烟去,买不来我就把你杀了”,李某某主动道歉后,王某某放下菜刀,这时吴某某将买来的两瓶红牛饮料和一盒中华烟交给王某某,除去上次多算的30元钱,王某某将剩下的钱支付给李某某,王某某在包厢坐了一会,又要了10瓶红牛,一盒硬盒中华烟,没有结账就离开该店,该店老板李某某追出去让其结账,王某某拒绝结账,并将手里的红牛摔在地上,跑到该店的后厨,拿起厨房的炒锅扔过去打该店服务员徐某,徐某躲开,王某某又端起装油的盆子,往李某某身上泼油,拿起厨房的灶具乱扔。王某某从厨房出来到包厢里,在包厢墙上捣了一拳,将包厢的墙打了个洞,从包厢出来将卫生间的门栓拉坏,后又跑到大厅将大厅的花盆推倒打碎,将几箱啤酒扔在地上,将吧台的电脑显示器推倒,后又追打该店的服务员徐某,被处警民警制止。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闹事过程中损坏了该店的20罐啤酒、花盆、电脑显示器、餐桌桌面、门栓、墙面、厨房用品等,庄浪县公安局聘请庄浪县价格认证中心对损坏的物品的价格进行鉴定,其结论为价格认证标的在价格认证基准日价格为1423元。事后王某某主动赔偿该店店主李某某的损失2000元,并取得了李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一)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干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庄浪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庄浪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庄浪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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