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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寻衅滋事案)_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易县人民检察院

易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易检公刑不诉〔2019〕2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21197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易县**楼**号楼**单元**号。2004年1月13日因犯销售赃物罪被易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4000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1月2日被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8日被易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1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月3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28日补查重报。

易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05年6月24日15时许,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王某某(已起诉)、赵某某(在逃)以易县**镇**村卢某某在狼牙山宾馆西侧广场摊位前悬挂条幅影响狼牙山宾馆生意为由,将卢某某悬挂的条幅撕掉,卢某某与王某某三人发生肢体冲突并被打倒在地,后李某某(已起诉)赶到现场,李某某四人用脚踢卢某某的头部、上身等部位致卢某某身体多处受伤。经鉴定,卢某某的损伤属轻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易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零三条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保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易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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