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珠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22198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景德镇市浮梁县**乡**村**组**号,现住景德镇市浮梁县**栋**室。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20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2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次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19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占某某、徐某某(已另案处理)等人在景德镇市珠山区方家山桥头附近一家夜宵店吃饭。期间,郭某某打电话过来,徐某某便叫郭某某一起来喝酒。而后王某某先行离开去接朋友,并借了徐某某的汽车。王某某在前往方家山菜市场停车场取车的途中,在方家山桥头遇到郭某某(已判决)及其朋友“小陈”(身份不详,暂未归案)。郭某某因不满王某某不理睬其问话,和其朋友“小陈”一起对王某某进行殴打,并拿出菜刀拍打王某某脸部和身体。之后两人挟持王某某到了方家山停车场。王某某趁机打电话叫徐某某到方家山停车场来,占某某便随徐某某一起前往停车场,并从农贸市场一卖鸡蛋的店里借了一把刀防身。徐某某、占某某赶到停车场后,王某某趁机将“小陈”手上菜刀夺下,并用手打了“小陈”的头部,双方扭打在一起。徐某某和占某某将双方拉开,郭某某又冲上前用脚踹了王某某的背部,被徐某某、占某某拉开后,王某某将菜刀放于车内并驾车离开现场。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19年5月19日在珠山区方家山菜市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徐某某等人的通话记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徐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占某某及同案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5.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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