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一部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7021978********,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前郭县**小区(户籍所在地:宁江区**街**委)。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于2019年7月29日被松原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2019年9月5日被松原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5日由松原市公安局前郭县公安局继续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松原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5日延长十五日审查起诉期限。该案于2020年1月20日第一次退回松原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2月20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20日延长十五日审查起诉期限。该案于2020年4月3日再次退回松原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4月30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31日延长十五日审查起诉期限。
松原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2年,朋信公司工作人员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在哈达山工地房间内睡觉,因工地工人王某乙开门声音大,说话态度不好便持棍将王某乙殴打,此事由谢某某出面沟通协调赔偿对方3万余元摆平。经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系张某甲推荐进入张某乙工程工作,且2007年,王某甲同董某某在大安在钱柜歌厅曾使用“三老板”内无事生非(一般违法行为),后期被张某丙、张某甲、曹某某等组织成员出面摆平。
朋信公司工作人员董某某、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于2007年冬天,在大安钱柜歌厅,自称他们三老板认识歌厅老板,要求打折、免单,因工作人员不同意,便对歌厅进行打砸并殴打歌厅工作人员,后此事被张某丙、张某甲、曹某某等人出面摆平。
经本院审查后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松原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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