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裕检公诉刑不诉〔2020〕17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曾用名王某甲,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231983********,汉族,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和平东路***号,****人寿职工,群众。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27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6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4月14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初,东南智汇城小区部分购房户声称,现小区建设的辖区学校与售楼时承诺的教育配套学校不符,利用微信群“东南智汇城业主总群”散发虚假信息,煽动部分购房户于2019年3月14日、15日、21日、25日先后到裕华区政府、市政府对面广场、省政府、省委门前以维权为名,实施打横幅、散发传单等行为给政府施压,上访闹事,造成大量社会人员聚集、滞留,严重影响正常社会秩序。被告人梁某某(已诉)系“东南智汇城业主总群”群主,在微信群中转发相关信息,积极响应并组织参与到裕华区政府、省政府、省委上访。
2019年3月21日上午9时许,作为上访代表之一的王某某,在“东南智慧城业主总群”等微信群中积极响应,到市政府对面人民广场参与违法上访闹事,在积极参与上访的过程中并负责给上访人员散发传单资料及上访滋事人员的现场签到等工作。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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