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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寻衅滋事案)_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渭临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241990********,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渭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4日被宣布逮捕。

本案渭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3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19年9月30日本院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2日变更起诉意见书后重报。

渭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8年4月底,赖某某、樊某、李某、张某某、唐某某、毕某、黎某某、王某某等十余社会闲散人员参与在西安市南三环东驾坡某村的拆迁工地,在拆迁过程中,该十余人在无保安资格的情况下,身着保安服装,以维持秩序为名在拆迁现场外围拉警戒线,阻止其他人员进入工地及拍照摄影,站场子、摆队形,聚众造势,以达到顺利拆迁的目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事后该十余人各获得二至三百元的报酬。

2、2018年夏天,李某、樊某、缑某某、韩某、张某某、郭某、黎某某、唐某某、毕某、张某等十余社会闲散人员参与西安市三桥街道阿房一路周边小型汽车维修厂的拆迁整顿,在拆迁过程中,该十余人以拆迁整顿为名在各个汽车维修厂内摆场、架势、示威,统一着装,聚众造势,要求汽车维修厂停业关门,使汽修厂相关人员产生恐惧、恐慌心理,严重影响汽修厂正常经营,以达到顺利拆迁整顿的目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事后该十余人各获得二至三百元的报酬。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该王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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