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3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市**村**号,现住址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镇**路**号。因寻衅滋事嫌疑,于2018年5月7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决定,于2018年6月11日取保候审。2019年6月11日本院继续对王某某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4月12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钟某某(已判决)去往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市场**烧腊店买宵夜时跟同在**烧腊店吃宵夜的被害人梁某某发生口角,期间梁某某辱骂钟某某,钟某某被骂后产生报复心理,离开烧腊店后遂打电话叫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带人过来帮忙。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带了三、四名男子(身份不详,在逃)前往**烧腊店,钟某某带领王某某等人再次找到梁某某,争执之中,钟某某用空啤酒瓶砸了梁某某的头部,王某某等人也参与了殴打。
经本院经审查认定的事实:2018年4月12日23时30分许钟某某(已被判决)前往本市斗门区**市场**烧腊店买宵夜,因为琐事跟同在**烧腊店吃宵夜的被害人梁某某发生口角,期间梁某某辱骂钟某某,钟某某被骂后产生报复心理,离开烧腊店后遇上王某某,告诉王某某要去教训梁某某,后钟某某带三、四个人再次找到梁某某,争执之中,钟某某用空啤酒瓶砸了梁某某的头部,王某某当时在案发现场。经鉴定,梁某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2018年5月7日王某某跟梁某某、钟某某一起到珠海市公安局城南派出所要求撤案时被传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退回被不起诉人。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珠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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