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社检二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031981*******,汉族,大学专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社旗县,住社旗县**镇**路********。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9月20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0月4日本院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次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2017年10月5日因期限届满被社旗县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4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另案处理),经本决定,同日被社旗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社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12月11日退回社旗县公安局补充侦查,社旗县公安局于2020年1月11日补充侦查终结,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2月13日再次退回社旗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3月14日社旗县公安局补充侦查终结,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先后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社旗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5年6月9日,王某某在泰国旅游时到泰国****赌场赌博,输掉20万元人民币后该赌场赠送其一个信誉额度为20万分的信誉账号。回国后,王某某与其朋友王某某一同于2015年10月4日到**镇**小学电教室找另一朋友周某某玩,期间,王某某将该赌博软件下载到该教室一台电脑上。之后,周某某按照王某某教授的方法,使用王某某提供的赌博信誉帐号通过**在线网络赌博软件进行赌博,因赢钱后在网上不能提现便联系王某某,王某某给周某某提供了一个“***赌场客服”的QQ号(实为王某某用其公司员工赵某某身份信息注册),周某某便通过该QQ号与“***客服”联系,“***客服”(实为王某某冒充)以需要赢取十倍出码量才能提现为由诱使周某某继续参赌。之后,周某某在赌博中将该账号上的20余万分输掉。之后,王某某坚称周某某盗窃其信誉账户上220008信誉分值并输掉,就是输掉220008元人民币,并以泰国***赌场问其索要“信誉帐户债务”为由,独自或者伙同他人,于2015年10月19日、10月27日、11月21日三次到周某某家索要赌债。2016年4月23日,王某某经预谋纠集杨*、王某某*、陈**驾驶一辆黑色标志408(豫R****)窜至社旗县**街十字路口周某某的**婚纱摄影店附近蹲守,后跟踪尾随驾驶大众朗行轿车(豫R****)出行的周某某至**镇后****桥附近,采取追尾碰撞的方法将周某某所驾驶车辆逼停。之后,王某某指使杨某某、陈某某、王某甲等人将周某某拉下车并摁倒在地,王某某用脚踩周某某头部,后被路过群众劝开。之后,王某某将周某某行车证拿走。2016年4月24日,社旗县公安局以寻衅滋事分别给予王某某、陈某某、杨某某、王某甲4人分别行政拘留11天、10天、6天、6天并各罚款500元的处罚。2016年5月23日,王某某在周某某到其公司索要车辆行驶证时将周某某豫R****轿车扣留,并于当日13时54分20秒时在社旗县**医院东将车载GPS解警,之后擅自长期使用。2016年6月、9月王某某窜至社旗县**镇****翁某某租赁周某某家房子开设的商铺要求翁某某限期搬离,谎称下月( 10月)法院封房,干扰他人商店正常营业、干扰他人生活。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社旗县公安局认定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戴尔牌笔记本电脑一台和苹果6plus手机一部发还被不起诉人王某某。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社旗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社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