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寻衅滋事案)_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双检一部刑不诉〔2020〕6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5051999********,满族,大学专科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本溪市公安局南芬区分局下马塘派出所,现住**院**楼**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21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9日凌晨,在长春科技学院男寝6号楼4楼走廊内,李某甲、张某某、陈某某、李某乙(四人酒后)与中专学生因声音大等琐事发生争吵,李某丙因声音太大,前来阻止,而后被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张某某、陈某某、孙某某、李某乙、李某甲殴打,并将李某丙眼部等处打伤。经长春市双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丙的本次外伤评定为轻伤一级。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被传唤到案。现双方已达成和解。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得到对方的谅解,经本院批准,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如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