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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寻衅滋事案)_龙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龙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葫龙检公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81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住龙港区**乡**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23日被葫芦岛市公安局龙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29日经本院决定,被葫芦岛市公安局龙港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葫芦岛市公安局龙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4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葫芦岛市公安局龙港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盘锦市兴隆集团在抚顺投资建设集购物、餐饮、商住一体的兴隆大家庭项目,并将该项目施工建设任务授权兴隆集团下属子公司“兴隆大业”具体建设。王某某、韩某甲等多人系具体承建该项目各类工程的包工头。项目建成后兴隆集团“兴隆大业”一直拖欠上述人员工程款。2019年3月两会期间,王某某、韩某甲等人为讨要拖欠的工程款进京上访王某某、韩某甲为抱团继续讨要拖欠的建筑施工工程款、经韩某甲提议,王某某组建了一个微信群(现有群员26人)。群名为:团结一心,共同进退,干就完了。该群成立后,成员为讨要拖欠的工程款,在群内商定再次进京上访。为制造声势,引起重视,群成员王某某提议上访人员统一穿着印有“盘锦大业”的红色无袖马甲(该马甲系兴隆大家庭施工期间由建筑单位“兴隆大业”统一配发的工作服。王某某提议统一着装后,主动提供11件红马甲,群内另一成员郭某某提供10件),群内成员表示同意。约定后,韩某甲(又名韩某乙)统一为其中11名参与上访人员购买了车票。2019年4月21日王某某、韩某甲等人乘坐K960次火车进京,4月22日凌晨3点到京,7点在北京国家信访局门前排队准备登记时,现场执勤人员发现王某某、郭某某随身携带大量统一颜色服装,立即报警,北京西城公安局立即出警,将王某某等人带至当地公安机关审查。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葫芦岛市公安局龙港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龙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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