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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寻衅滋事)_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61991********,拉祜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镇沅县,住镇沅县**村委**组**号。因案件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9月8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0月9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2019年10月23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11月22日补查重报;2019年12月2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1月2日补查重报,2020年2月2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镇沅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5年5月份的一天,具体时间不详,侯某带领李某某(另处)、王某某、袁某某(另处)在镇沅县恩乐镇**村委会旁的一饭店吃饭过程中,侯某联系唐某某到该饭店后,侯某趁一起吃喝的人多,造势逼迫唐某某还款人民币10000元。

2.2015年6月份的一天,具体时间不详,侯某邀约李某某、王某某到镇沅县**栋**单元**室唐某某家讨债,因唐某某不在家,只是唐某某的前妻陶某某家,在陶某某催赶下,侯某带李某某、王某某离开。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镇沅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袁铭泽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镇沅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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