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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案)_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一部刑不诉〔2020〕9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女性,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082001********,汉族,团员,双辽市**职高**,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伊通满族自治县,现住**街**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双辽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1日被双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双辽市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26日被双辽市公安局逮捕;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双辽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8日被双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8日经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双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中旬,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为牟利在邹某某要求下介绍刘某某(另案处理)、王某乙用自己的实名信息办理电话卡并将电话卡卖给邹某某,后刘某某又介绍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用自己的实名信息办理电话卡,卖给邹某某。王某甲获得提成840元,刘某某获利655元,于某某获利275元,刘某某与于某某办理的电话卡被用于诈骗,致使受害人经济损失10万余元。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系**校**,决定对王某甲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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