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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检察院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集检一部刑不诉〔2020〕8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81198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农民,洮南市人,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洮南市**乡**村,住白城市洮南市**乡**村。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集安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4日被集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集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周某某(已判决)成为李某某(已判决)跑分代理,并发展王某某等人注册会员,王某某使用自己名下银行卡进行“跑分”活动。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19年10月至12月使用自己名下银行卡进行“跑分”活动,流转资金人民币1246万余元,非法获利人民币0.9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物证:银行卡照片;

2.书证:查询前科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流水汇总表、抓获经过;

3.证人证言:周某某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赌博网站鉴定书;

6.勘验、检查等笔录:电子数据勘验检查笔录;

7.电子数据:王某某银行卡资金流水、周某某住所两台电脑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初犯、积极退缴违法所得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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