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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宜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4-09-11 admin 评论0

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检察院

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宜川检刑不诉〔2024〕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7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9221979********,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方城县******北组**号,住北京市昌平区****号,2023年5月5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宜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3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3年12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4年1月11日补查重报。

宜川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3年4月份的,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需要办理大额度的信用卡,就通过其朋友联系了一个福建人,与福建人联系后就将自己名下的三张银行卡出借给电信诈骗团伙用于洗钱,在洗钱过程中,王某某提供了自己的银行卡密码,该张中国邮银行卡内进账达283434.96元,查实涉案金额41000元。其余两张银行卡无流水进账,本人未获利。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宜川县公安局认定王某某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王某某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延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宜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宜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4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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