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赤检一部刑不诉〔2021〕Z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021994********,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中市**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22日被逮捕。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湛江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期限一次。
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3月2日,李某某在赤坎区注册成立湛江**科技有限公司,公司主要销售产品是违法犯罪提供技术帮助的“跑分”平台。李某某聘请王某某主管负责培训公司员工、推广公司的“跑分”平台;公司同时招收黄某某(另案处理)、莫某某(另案处理)为销售经理,另有其他员工从事“跑分”平台的广告推广及销售,销售收入由李某某收取。
王某某任公司主管期间,明知公司销售的“跑分”平台为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提供技术支持,仍卖出“跑分”平台2个,获得抽成5076元。莫某某明知公司销售的“跑分”平台为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提供技术支持,于2020年4月期间卖出“跑分”平台2个,获得价款35000元,抽成2000元。另外,2020年3月2日至2020年4月15日间,湛江**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出“跑分”平台3个,获利3.8-5.8万元。李某某注册的湛江**科技有限公司共销售出“跑分”平台7个,非法获利9-10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二次,本院仍然认为王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犯罪数额尚未核实清楚,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