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嘉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71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311984********,汉族,小学文化,住河北省**市某某县某某乡某某村。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9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11月间,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明知他人可能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仍提供引流服务,为他人诈骗行为提供帮助,非法获利38156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已退出全部非法获利。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之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的情节,退出全部非法获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1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