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仙检一部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031990********,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住荆州市沙市区**路**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2020年9月12日被仙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被仙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初,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明知他人可能利用多卡宝设备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仍通过网络搜索设备名称联系了网名为“优质品牌”的人。同月10日凌晨,王某某在荆州接到“优质品牌”派来的叶某某、刘某某(二人已起诉)。后王某某将叶某某、刘某某二人带至其位于荆州市沙市区**路**小区**栋**单元**室的家中,并跟随叶某某、刘某某在家中学习操作多卡宝设备。期间,被害人韩某某被人电信诈骗49935.01元。2020年9月11日,公安民警抓获叶某某、刘某某、王某某,并从王某某家中查获多卡宝设备及他人诈骗韩某某时使用的电话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多卡宝设备、电话卡照片;2.记录电话号码的笔记本等书证;3.被害人韩某某的陈述;4.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1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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