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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桂检一检察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211987********,汉族,大专文化,郴州市**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桂阳县**镇**村**组,现住地桂阳县**栋**单元**,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7月3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16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桂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9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0月22日至11月18日)。

桂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06月18日以来,王某某从QQ上一名叫“**”的人处获知出售虚拟账号可以赚钱,便从淘宝上购买了700余张香港电话卡(非实名制),通过“**”设备一次性插入多张电话卡进行QQ、微信等虚拟账号注册,并向“**”出售以上虚拟账号的验证码,以此获利二万余元。

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认为桂阳县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没有充分的证据证实王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提供技术支持或帮助,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财物返还给被不起诉人王某某。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郴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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