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铜王检一部刑不诉〔2020〕Z3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本市,公民身份号码:61020219**********, 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与现住址均为:铜川市王益区***乡**村**号,系该村村民。2020年06月30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铜川市公安局王益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取保候审,2020年10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川市公安局王益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0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为偿还债务,在明知他人从事电信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况下,将以自己名义办理的银行卡、U盾、手机卡以每套1000元的价格卖给苏某(已提起公诉),后该银行卡被辗转卖给境外电信网络犯罪团伙,涉嫌帮助支付结算金额达5156634.96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向公安机关退缴赃款3000元。审查起诉期间,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其仅将自己办理的银行卡出售给他人使用,没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犯罪情节轻微,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到案后主动向公安机关退缴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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