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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帮助毁灭证据案)_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莒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16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04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山东省枣庄市人,农民,现住枣庄市峄城区**镇**村。于2020年8月28日因涉嫌帮助毁灭证据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0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莒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帮助毁灭证据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6日凌晨,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与王某乙(另案处理)乘坐王某甲驾驶的鲁******鲁******号小型轿车,从枣庄市峄城区峨山镇出发到莒南县打工,当日凌晨4时许,该车辆行驶至莒南县**镇莒南县**镇王祥水库以西路段时,与前方顺行的行人发生碰撞,致使行人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王某甲肇事后驾车逃逸,逃离现场3公里后将车辆开到农田内,为逃避侦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帮助王某甲将肇事车辆牌照摘掉并离开,后王某乙将肇事车辆点燃后丢弃。2020年8月27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主动投案,自愿认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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