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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帮助毁灭证据案)_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科检一部刑不诉〔2020〕9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01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因涉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2月24日晚,董某某、谷某某等人在原通辽市科尔沁区“**”KTV唱歌期间,因琐事与该KTV更夫梁某某发生撕打,期间梁某某被打倒地后,在旁边沙发休息,后死亡。案发后梁某某尸体存放在通辽市科尔沁区第一人民医院太平间,公安机关以梁某某家属阻拦拒绝为由,未做尸检报告。2012年3月20日凌晨2时许,一名自称死者家属男子,向停放梁某某尸体太平间承包人王某某支付1000.00元人民币,王某某出具虚假的死亡证明,编纂值班医生签字,并填写死亡原因系心机梗死,导致梁某某尸体被当日火化,死亡原因未有医学报告。

本院认为,王某某的上述行为,系帮助当事人毁灭证据,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因本案案发时间系2012年3月20日,诉讼期限为五年,本案于2019年11月29日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其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王某某不起诉。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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