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麻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麻城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王某某伙同白某某(另案处理)在2016年左右在麻城市**商贸城B幢***室和麻城**建材公司组织杨某某、胡某某、刘某某、刘某、董某、潘某某等人以“炸金花”的方式赌博,从中抽头渔利达四十多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麻城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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