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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开设赌场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麻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81197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麻城市**垸村**组**号,现住址麻城市**村**号,麻城市**石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8月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麻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麻城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王某某伙同白某某(另案处理)在2016年左右在麻城市**商贸城B幢***室和麻城**建材公司组织杨某某、胡某某、刘某某、刘某、董某、潘某某等人以“炸金花”的方式赌博,从中抽头渔利达四十多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麻城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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