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兴检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02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住连山区**街**园**号楼**单元**室。2015年8月17日,因犯诈骗罪被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因本案于2019年5月29日被葫芦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经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未委托辩护人。
本案由葫芦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2019年12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葫芦岛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3月初,被告人赵某某(另案处理)、张某某(另案处理)、冯某某(另案处理)在兴城市**小区和**胡同**门**房内,在无经营手续的情况下,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利用三台赌博功能游戏机共二十六个把位,为参赌人员赌博提供条件并非法获利,于2019年3月18日被葫芦岛市公安局当场查获。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受冯某某指派,对游戏厅进行查分、收账、维修赌博机,并在冯某某处获得利益。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葫芦岛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规定,明知他人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并提供技术支持的,以开设赌场罪的共犯论处。本案中,因公安机关未对赌博机是否调整难易程度进行检测,几名同案犯对王某某是否调整赌博机的难易程度也说法不一,无法确定王某某是否调整了难易程度,其实施的查分、对账、维修按钮、摇杆的行为是否属于司法解释规定的技术支持的范畴不清。故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兴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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