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朝检公诉刑不诉〔2020〕42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732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河北省赤城县**乡**村**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2月10日经本院批准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5月6日退补,同年5月28日重收)。
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1月6日4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伙同冯某某、张某某(另案处理)在北京市朝阳区**乡**村一出租房内,以推筒子的形式组织赌局,于某某等23人参赌,后被民警查获,现场起获赌资人民币20700元,抽头渔利人民币6000元。
经本院审查认为,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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