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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虞检一部刑不诉〔2019〕5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221983********,汉族,大学本科,医疗卫生辅助服务人员,住河南省商丘市**********41号附1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虞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0月19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虞城县公安局批准,于2018年11月22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虞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6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至2018年10月,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担任赌博网站平台“商丘麻将APP”的代理商并接受群成员投注。经查,王某某伙同杨某(另案处理)在微信群“胖妈群”组织83人在商丘麻将APP平台上赌博,王某某从中销售房卡所得1.5万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组织赌博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从犯。鉴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在整个商丘麻将APP案中起到帮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可减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审查起诉环节提交悔过书,悔过深刻,愿意用自己的医术,去拯救患者的病疼,可酌情从轻处罚;自愿上交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涉嫌赃款上交国库。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19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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