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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汉检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汉寿县,公民身份号码432423196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汉寿县**镇**村**组**号。曾因赌博行为2016年4月11日被汉寿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二千元;因犯开设赌场罪2018年4月24日被汉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现因开设赌场罪,2019年12月7日被汉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汉寿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20年2月10日至2020年2月24日,2020年4月24日至2020年5月8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2020年2月25日至2020年3月23日,2020年5月9日至2020年6月4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27日至3月1日,同案人程某某、赵某某、王某某、裴某某、毛某某、郭某某、何某某、张某某、李某(均已被判刑)等人在汉寿县**镇**木厂附近一居民楼四楼聂某某(已行政处罚)家中开设赌场,约定程某某、赵某某、王某某、裴某某、毛某某、郭某某每人占一股,何某某、张某某、李某三人占两股,赌场收入除开支按占股分成,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负责望风,看守赌场所在的一楼铁门,控制人员进出,约定报酬为每天500元。赌场内以“跑胡子”做赌具,采用“比点子”、“杀尖八”的方式进行赌博,庄家每把下注200元以上,闲家每把下注100元以上,上不封顶,赌场老板从中抽水获利,每把水钱几十几百元不等,每天抽取水钱一、两万元,2月27日、28日、3月1日三天抽水共计六、七万元。王某某未获取报酬。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具有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汉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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