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公刑不诉〔2020〕Z2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2日被龙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由龙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黄赐繁,广东兆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龙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
龙门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3年1月,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伙同增城市**镇**村的罗某某、潘某某、丘某甲,以及**村的黄某某、丘某乙、丘某丙等人合谋在龙门县**镇**村委**村开设赌场。上述几人以庄家身份共同出资做为赌场赌资,然后以每天一百元价格租用**村村民吴某某的小卖部作为赌场据点,采用“翻滩”的形式每天晚上进行赌博活动,每次从下注的赌资中抽取百分之十的资金做为“水钱”(佣金),然后按不同的赔率进行公开赌博。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龙门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能证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的只有两名同案犯的供述,而这两名同案犯供述中关于王某某参与开设赌场的时间、次数、出资、分红等细节均存在出入,无法相互印证,现有证据难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无法证实王某某有实施开设赌场的行为和事实,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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