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沪青检一部刑不诉〔2020〕55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女,197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9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上海市青浦区**镇**号,住上海市青浦区**镇**路**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1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3日由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11月9日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至10月期间,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在陈俭春(已判刑)的授意下,多次在其位于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的家中在陈俭春、蒋晨(已判刑)共同组织的使用“八闽十三张”手机软件进行赌博的微信群中代陈俭春收取台费共计人民币700余元,并在陈俭春的微信被封号期间代陈俭春建微信赌博群及收取台费。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的供述,另案处理的同案犯陈俭春、蒋晨的供述,证人王某乙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微信截图、支付宝截图证实,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在上述地点、时间协助他人开设赌场事实。
2.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扣押物品照片,上海东方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的手机并进行司法鉴定的情况。
3.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犯陈俭春、蒋晨已因本案被判处刑罚。
4.案发经过表格、案发经过、抓获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的到案情况。
5.人口信息、前科情况证实,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的身份及其无违法犯罪前科的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上述事实。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王某甲认罪认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从宽处理情节;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从轻处罚情节;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从轻处罚情节,其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1部退回公安机关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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