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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开设赌场案)_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翔检刑事检察部刑不诉〔2019〕1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 ,198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0031981********,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东路***号,现住云南省耿马自治县*********组。2019年5月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共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最后一次于同年10月22日补查重报。 

云南省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犯罪嫌疑人黄某某(提起公诉)自2018年6月底开始与游戏机厂家(厂家不详)合作经营位于临沧市临翔区***街的***动漫城、临翔区***街动漫城,向犯罪嫌疑人洪某某(提起公诉)租赁《营业执照》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进行经营。黄某某先后招募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及洪某某、李某某、张某某、杨某某为该动漫城的工作人员,负责在动漫城所摆设的游戏机的上分、下分、发放代金券、游戏币兑换现金等工作,以上分、统计、退分等形式招榄人员参与利用所摆放的游戏机进行赌博,以收支现金、购买代金券等方式收取、支付赌资,非法经营具有赌博性质的游戏机组织多人进行赌博,从中谋取暴利。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云南省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区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沧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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