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绰号王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15030419671********,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乌海市乌达区五虎山**街坊**栋**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 于2018年11月23日被乌海市公安局乌达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转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3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海市公安局乌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2020年3月6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后又于2020年1月23日、2020年4月3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案情复杂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乌海市公安局乌达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于2018年11月7日至14 日在其位于乌海市乌达区五虎山**街坊**栋**号的住处多次组织10人以上进行赌博活动,抽头渔利累计达七千余元。经本院审查并经过二次退侦,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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