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仙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4196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仙居县南峰街道**号。2017年3月10日因开设赌场罪被仙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3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8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日、2020年1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仙居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5月左右至2019年03月20日,张某某(已诉)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仙居县南峰街道**小巷、**村李某某家门口、**搅拌站等地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其中参赌人数达二十人以上,张某某向做庄赌博人员抽头渔利,至少抽头渔利一万元以上。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专门在赌场外围负责望风,为赌场提供方便。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仙居县公安局认定的王某某与张某某共同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参赌人员达二十人以上或抽头获利五千元以上,及王永富为赌场望风的证据不足,认定其涉嫌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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