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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开设赌场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刑不诉〔2020〕70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81199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镇**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1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2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19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底起,王某某、蔡某某租用佛山市南海区**领域**座**房,购买德州扑克专用桌及筹码等物品;组建了“**领域**座3918训练基地”微信群,召集其他人在前述房内以德州扑克赌博,每人每次收取入场费25元。德州扑克用筹码下注,下注金额1元起,不设上限,王某某、蔡某某负责发牌,每局抽取1元筹码。自2020年7月31日至8月15日,王某某、蔡某某利用微信群招缆聚赌12次,入场费获利2925元,抽水获利1613元。2020年8月15日该场所被公安机关查获,抓获王某某、蔡某某及参赌人员8人,起获赌资1548元,扣押德州扑克赌博专用桌、筹码等工具一批。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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