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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开设赌场案)_修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修检刑不诉〔2020〕8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111982********,布依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村**组**号,现住**。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日被修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5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修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左右,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和张某某合伙经营张某某在燕某开设的“聚友贵州麻将”APP盟内建立的亲友圈。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为亲友圈的管理人员,帮助张某某拉赌客进圈打麻将赌博,为赌客上下分及转账,还在微信朋友圈宣传“聚友贵州麻将”APP。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和张某某通过抽取赢家积分非法获利25万元,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分得13万元,张某某分得12万元。

另查明,2020年4月2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主动到修文县公安局投案。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退赔违法所得13万元。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全部退赔违法所得法定可以从轻处罚和酌定可以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退缴的赃款系犯罪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修文县公安局扣押的被不起诉人的作案工具一部手机,依法予以没收销毁。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修文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修文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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