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202198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现住包头市昆区**小区**栋**号,无业。2013年11月15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2018年8月15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包头市公安局昆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取保候审,于2019年9月10日被昆区公安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3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昆都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8日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后于2020年5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底,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通过白某某(已作不起诉决定)在“易盛娱乐”APP网络赌博平台上注册了d1987的代理账号,组织、发展了某某(已作不起诉决定)等多名参赌人员在“易盛娱乐”APP网络赌博平台上通过购买“11选5”型彩票投注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以抽取下级代理账号投注后返点的方式获利。2018年6月至8月,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从“易盛娱乐”网络赌博平台获得非法所得及抽头渔利共计10482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证言,证实其通过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娱乐赌博网站开通账号的事实;
2、提取笔录,证实对王某某账号内发展代理人员的情况;
3、书证银行交易流水,证实王某某银行账户内的提现情况;
4、书证到案经过,证实王某某系被抓获归案;
5、书证刑事判决书,证实王某某曾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刑事处罚;
6、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从王某某扣押违法所得的事实;
7、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王某某犯罪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8、认罪认罚具结书,证实王某某认罪认罚的事实;
9、同案犯供述,证实其在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发展下线代理的事实;
10、被不起诉人供述,证实案件的事实经过。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开设赌场罪,但其在担任赌博网站代理过程中,发展下线人数较少,获得违法所得数额较少,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主动缴纳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故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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