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十茅检二部刑不诉〔2019〕4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王鑫,男,1985年**月**日1985年7月2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211985********420321198507272412,汉族,初中肄业,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镇**村**组**号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梅铺镇时家沟村3组13号,现住十堰市茅箭区**栋**单元**室十堰市茅箭区凤凰香郡7栋2单元2704室。因寻衅滋事罪,于2014 年10月13日被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12日被十堰市公安局东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十堰市公安局东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王鑫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从王鑫从周某某周朝青(另案处理)处得知从事网络赌博及担任赌博网站代理有利可图后,于2019 年1 月3 日在十堰市茅箭区北京南路十堰市茅箭区北京南路“南洋国际某酒店”附近,伙同其嫂子张某某张孟玲(已行政处罚)通过微信从周某某周朝青处申请取得了境外赌博网站“****www.xml400.com”代理账号(账号181802,密码123456),同时商谈了网络开设赌场“抽水”“洗码”等费用分成事宜,并由张某某张孟玲负责学习代理账号具体操作。后张某某张孟玲在周某某周朝青的指导下,利用该代理账号开设了两个下级会员账户,并先行垫付人民币10000元充值“上分”,供二人进行网络赌博及投注试验。2019 年1月3日至14日期间,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王鑫与张某某张孟玲利用前述账户进行投注,共计输掉人民币7660 元,并从二人自己投注钱中获得100 元的代理抽头营利。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王鑫及其嫂子二人将充值的钱输完后,未继续投注赌博,也未再发展赌客。
2019年6月4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从王鑫从家人处得知公安机关找自己后,主动前往十堰市公安局东岳分局西区派出所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主要犯罪事实。2019年11月20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王鑫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周某某周朝青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王鑫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王鑫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其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是犯罪中止。其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其具有犯罪中止、自首、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王鑫不起诉。
2019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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