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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开设赌场案)_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善检二部刑不诉〔2020〕16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56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421195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嘉善县**街道**小区****单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嘉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8月份,黄某某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经事先商量,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不特定人员在嘉善县**小区**幢**单元**楼西面间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家里以牌九方式进行赌博,从中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5000余元。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认罪认罚、退清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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