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嘉城检公诉刑不诉〔2019〕13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2301199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嘉峪关市**路**街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嘉峪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并于同年7月1日上网追逃,当日被乌鲁木齐铁路公安局哈密公安处吐鲁番北站派出所民警抓获,同年7月22日被释放,次日被嘉峪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峪关市公安局长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其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0月21日至2019年11月4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至2019年5月,洪某某、谢某甲(另案处理)以营利为目的,在嘉峪关市**街区**号楼4号门面房内,利用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备,以“收钱上分、退分返钱”的方式开设赌场,并雇佣潘某某(另案处理)及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日常经营。其中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19年2月至4月期间在该赌场实施“上分下分”等日常经营活动。
2019年5月23日,嘉峪关市公安局长城分局建设路派出所民警在该赌博场所内现场查获“捕鱼机”3组(操控台22台)、“黑红梅方机”1组(操控台8台),共计30台。经认定,上述机型每个操控台为操作基本单元,每个单元格可独立供一人进行赌博活动。
2019年7月1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被乌鲁木齐铁路公安局哈密公安处吐鲁番北站派出所抓获。
2019年10月22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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