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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开设赌场案)_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沭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833196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住临沭县**街道**居委会,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临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春末,高某某将自行购买具有赌博功能的“老虎机”放在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经营的位于**街**路交汇处**商店供他人赌博。开始高某某每天向王某某支付15元的电费,后高某某、王某某约定将“老虎机”盈利的赌资五五分成。2019年9月份,高某某更换使用游戏币的老虎机继续放置在王某某经营的**商店。2019年10月份至11月份,付某某在该“老虎机”上输掉利用诈骗所得的31200元赃款,后被高某某和王某某二人所分。2020年12月份,侦查人员从王某某、高某某处追缴赃款40000元,其中31200元发还付某某诈骗案中的被害人。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违法所得数额较少,且已上交违法所得。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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