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惠东检诉刑不诉〔2020〕Z8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323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东县**镇**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惠城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惠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6日由惠城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4月30日被惠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移送惠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惠城区人民检察院两次退回补充侦查,经惠州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惠城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5月28日将该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惠城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王某某获得投注外围足球的账号,并收受他人投注,投注金额约1万元。经退回补充侦查及本院审查,本院认为惠城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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