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开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5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初至11月11日,王某某召集牛某某、侯某某、胡某某在自家赌博,赌资数额累计57800元,其行为构成赌博罪。
本院认为,王某某在自家召集固定的人员进行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3条规定,构成赌博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通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开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开鲁县人民检察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