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左检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31199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企业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乡县,现住山西省临汾市乡县**胡同。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新巴尔虎左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0日被新巴尔虎左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巴尔虎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案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6月27日至7月12日);因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7月10日至7月31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范某某使用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的身份证于2018年6月注册成立海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后由范某某实际控制该公司。被告人范某某在经营海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期间为获取非法经济利益,开发具有 “亲友圈”、“疲劳值”等赌博性质的 “乐萌印江麻将” 应用软件。被不起诉人王某甲虽然是海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法人,但对范某某使用其身份证注册公司的行为不知情,从注册公司到案发为止王某某没有参与公司的日常决策和经营活动。对范某某开设赌场的行为也并不知情,与公司没有资金往来,没有共同犯意。不构成开设赌场罪。
本院认为,王某甲的上述行为不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做出法定不起诉决定。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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