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山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江检一部刑不诉〔2020〕11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823197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江山市峡口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28日被江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江山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2年年初,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其位于江山市峡口镇**村**号家中二楼客厅摆放麻将桌,开设棋牌室,供他人以“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获利。“打麻将”的具体规则为:“打麻将”需要四名人员参与,每人发放2个塑料圆饼,9张扑克牌,有一名人员胡牌后,收取其他三名人员相应的筹码,自摸胡收取2张筹码,财吊胡收取4张筹码,财飘胡收取8张筹码,清一色额外收取10张筹码。每当有一个人员手中的筹码输完之后,就开始按照输赢情况进行结算,实际按照30张筹码进行结算,多出来的一张筹码统一由赢得最多的人给王某某作为抽头。如果每张筹码
作价1元、2元、5元、10元,王某某每局麻将分别可以抽头获利4元、8,元、20元、40元钱。2012年至2016年年底期间,参赌人员大多数在打麻将时约定每张筹码作价1元或者2元,2017年年初至案发期间,参赌人员大多数在打麻将时约定每张筹码作价5元或者10元。2012年至案发期间,共有刘某某等35余人(已查实,另案处理)到王某某开设的棋牌室内以“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王某某平时通过提供便餐、茶水、零食等方式招徕参赌人员前来赌博,并为参赌人员提供资金赌博,由此来获得更多的抽头。
2012年年初至案发期间,王某某开设棋牌室总共抽头获利至少人民币10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认定王某某抽头获利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涉案财物退回江山市公安局。
江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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