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淮检一部刑不诉〔2020〕7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11989********,汉族,初中文化,工人,住淮安市淮阴区**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8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5月份,马某某(另案处理)以营利为目的,在淮安市淮阴区丁集镇宗楼村、胡庄村、潘谈村等地开设赌场,由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负责望风,万某某(另案处理)负责接送赌客,吸引张某甲、丁某甲、宗某某、史某某、韩某某、丁某乙、张某乙、丁某丙、吴某甲、张某丙、卢某某、丁某丁、刘某某、丁某戊、吴某乙、汪某某、章某某、赵某某、张某丁、叶某甲、孙某某、叶某乙、顾某某等赌客前来,利用牌九进行赌博,非法获利现金人民币约1.6万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19年6月19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退出非法所得现金人民币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张某甲、丁某甲、宗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及同案犯的供述;
4.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制作的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从犯、认罪认罚、退赃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暂扣于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的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退赃款现金人民币3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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