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赣康检二部刑不诉〔2020〕57号〔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76年9月15日1976年**月**日生,公民民身份号码3621221976091527413621221976********,汉族,初中文化,江西省赣州市人,户籍所在地赣州市南康区朱坊乡土石村大塘组赣州市南康区**坊乡**村**组,现住南康区东山街道阳光康城18栋2单元210室南康区**街道**栋**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8月9日被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逮捕,同年8月27日被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以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南康区东山街道蓝田二路南康区**街道**路馨园**宾馆旁经营馨园**宾馆副食店。2018年1月底至2018年4月25日期间,王某某为了获取对方许诺的场地租金,明知湖南籍男子在其店内摆放1台老虎机供他人赌博使用,却为其提供场地,并将老虎机产生的营利上交给文某某、唐某某、蒋某某等人。据统计,2018年1月28日至2018年4月23日期间,王某某共计上缴34笔营利款共计20970元,其中纯利润16790元;王某某获得租金800元。
2019年8月9日,王某某接到办案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并退缴违法所得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人口信息、证明等;2.同案人及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同案人唐某某、蒋某某、文某某及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3.相关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4.电子数据:微信交易记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为了获取租金,明知他人摆放老虎机开设赌场,却为其提供场地,并上缴纯利润1679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开设赌场罪。鉴于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因王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之从犯情节和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自首情节,且其系单亲母亲,系家庭的唯一经济来源,对其从宽处罚有利于保民生保就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促进社会和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侦查机关扣押在案400元应当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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