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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黄检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群众,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381199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镇,现住湖南省湘潭市**镇**村**村民组**号,无业。2019年3月20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转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聂昭洪,湖南远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2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8月12日、2019年10月25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11月25日重报本院审查起诉

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5月至2019年1月期间,王某某在武汉乐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旗下的“万人炸金花”网络赌博游戏中充当银商,给玩家提供游戏币和人民币的互相兑换服务,通过买卖游戏币赚取差价,其个人非法获利人民币4万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认定王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由如下:现本案证据表明王某某充当银商的相关赌博平台名称可能系“电玩城”,该平台性质、具体获利、管辖情况,及与涉案吴某某等人建立的“捕鱼猎人”、“热血斗牛”、“万人炸金花”三款网络赌博平台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尚未查清,故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建议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对王某某涉案相关财物解除扣押。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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