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群众,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03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现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乡**村**号,无业,因本案于2019年7月2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3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因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2020年2月21日两次退回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补充侦查,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补充侦查后于2020年3月19日重报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期间,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明知黄某甲(另案处理)在黄岩区屿头乡等地多次开设“六命”赌博场头,仍帮助黄某甲望风共计7次,在此7次期间黄某甲抽头获利人民币7000余元,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1200元。
2019年7月2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不起诉人基本情况查询表、常住人口信息、户籍证明、残疾人证;
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金某某的证言、到案经过、发破案经过、情况说明、证明;
3、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黄某甲的供述;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金某某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为其提供帮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犯罪情节轻微:1、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2、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3、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依法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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